逍林镇行政村专职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专职干部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慈委组﹝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专职干部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村专职干部的职业化管理和制度化管理。职业化管理主要包括职业性质、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制度化管理主要包括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报酬待遇等工作的制度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专职干部,是指核定职数内按规定程序聘用的村三套班子成员和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者。
第四条 镇党委对村专职干部实行直接管理,镇党委调整村专职干部后,在一周内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备案。
第二章 村专职干部的职业内涵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村专职干部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牢记党的宗旨,关心群众疾苦,竭诚为群众服务;作风民主,虚心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廉洁勤奋,正确行使权力,维护群众利益;艰苦创业,致力于村级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乐于奉献;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群众、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关系,自觉把完成上级任务和维护本村利益结合起来;公道正派,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处理村级事务。
第六条 村专职干部的职业责任: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实现共同富裕;心系群众,全心全意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推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
第七条 村专职干部选任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群众公认度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
3、工作作风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4、工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致力发展村级经济,善于做群众工作,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5、能胜任农村工作,身体健康,工作精力集中,年龄一般57周岁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名、推荐担任村专职干部:
1、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不拥护、不执行,甚至抵触对抗的。
2、属下列触犯刑律条规的:近三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管制以上等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正在执行刑罚处罚的;有犯罪嫌疑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已经批捕、尚未接受审判或正在接受审判的;有“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
3、受党纪处分,在规定年限内的。
4、近三年内曾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政策的。
5、信奉“法轮功”等邪教,参与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和以封建迷信活动为谋生手段的。
6、不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或拒不履行其他个人应尽义务的。
7、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作风不正的。
8、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较坏影响的。
9、宗族观念或派性思想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农村工作的。
第三章 村专职干部的职数、报酬级数及选聘
第八条 村专职干部的职数和报酬级数。具体按村级人口规模(其中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口按30%比例计入)和实际需要核定。村专职干部岗位有:党群工作、治保调解、妇女计生、文化体育、村庄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生产、民兵武装、劳动保障、文书出纳、档案管理、工会、共青团、老龄等,要求在核定职数的村专职干部中进行责任分解。
村专职干部的报酬级数作如下规定:村党总支书记10级,村党总支副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9级,其他村专职干部为8级。
第九条 村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村专职干部的聘用工作一般由村党组织负责实施,镇党委负责全程指导把关和审批。
第十条 村党组织书记可不进入聘用程序,直接聘用为村专职干部。
第十一条 村专职干部的聘用采取自我推荐与组织选聘相结合、民主评审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相对稳定与适度调整相结合,按核定职数,择优聘用。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聘用村专职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村党组织在听取党员、村民(社员)代表意见基础上,提出配置职数、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并形成方案,经村党总支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村专职干部拟聘用对象人选的报告见附件)。
2、考察和政审。由镇党委负责对应聘对象进行考察和政审。
3、党委评审。党委对拟聘用对象进行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选。
4、签订聘用合同。村党组织与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并将聘用人员的姓名、聘用岗位职责等情况予以公布。
聘用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与村三套班子任期相一致。新进村级工作的村专职干部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从被聘用村专职干部的当月起按同类村干部报酬标准的80%计发。村专职干部职务变动后,从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报酬标准调整。
第四章 村专职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村专职干部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市负责村主要专职干部的培训;其他村专职干部由镇负责培训。
第十四条 村专职干部的培训要突出提高政治素质与增强业务能力,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业务知识、实用技术为主体,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目的,重点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农村实用技术以及农村政策、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十五条 坚持素质培训与学历教育并重的原则,发挥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络和党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创造条件,鼓励、保障村专职干部参加学历培训。
第五章 村专职干部的考核评议及奖惩
第十六条 镇党委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村专职干部的考核。
第十七条 村专职干部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和水平、态度;“勤”主要考核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日常出勤;“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对村专职干部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村专职干部人数的20%。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40%的,定为不合格。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专职干部,增发5%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对民主评议不合格票在30%至40%的,当年除了扣发10%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外,还要对其进行诫勉,诫勉期为3—6个月。诫勉期满,要对其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如民主评议不合格票仍超过30%的村专职干部,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1、经民主评议被定为不合格;
2、不能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工作不负责任、有严重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有以权谋私行为、群众反映较大,经查实的;
4、班子内闹无原则纠纷、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5、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的;
6、试用期内不适应工作岗位的;
7、其他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村专职干部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大胆开展工作。对打击报复村专职干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任期届满或离任的,镇农经和审计部门要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关注的村级财务、主要建设工程或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违纪的,要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村专职干部的报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村专职干部报酬待遇按镇党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